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购买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簿;
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5.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
6.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
1.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材料。
2.保障中心对该房屋的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房屋权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核价等手续。
3.房屋权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根据不同时间段,税率有所不同。
① 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期间所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该住房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向政府缴纳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房屋基准价×建筑面积×15%。
② 2008年1月10日(含)以后所购经适房,按差价的40%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
土地收益金=(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40%